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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6/9/2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6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要求,现将营业税的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企业代工企业向购买商品的用户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是商业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对商业企业实际取得的“三包”费收入,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音乐茶座”的门票收入,按“其他娱乐场所”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比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科研单位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从事农、林、牧、水产品批发、调拨业务的纳税人,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除按规定将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以外,对随同产品税一起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准予计入购入商品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