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 所属类别:【印花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6/23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1999第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不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