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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1/12/2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2001第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聚碳酸酯胶粒等14种产品出口退税的函》称,经该部和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定,两部认定聚碳酸酯胶粒、PC/ABS混合胶粒等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要求将其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定办理退税。经研究,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总局同意将聚碳酸酯胶粒(39074000)、PC/ABS混合胶粒(39074000)、ABS胶粒(39033000)、改性聚苯醚胶粒(39072000)、历新LEXAN聚碳酸酯胶膜(39206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胶膜(39206900)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其相应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国税函2001985号;2001年12月27日)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