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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费

  • 所属类别:【有关规费】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1/8/2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1第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 (此文件已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