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1/9/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1第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1]第1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地 址 1沈阳铁路信号工厂100辽宁沈阳 2天津铁路信号工厂80天津东郊 3西安铁路信号工厂100陕西西安 4北京铁路信号工厂80北京大兴 5北京二七通信工厂60北京丰台 6上海铁路通信工厂60上海闸北 7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50四川成都 8天水铁路电缆工厂80甘肃天水 9焦作铁路电缆工厂80河南焦作 10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110北京丰台 合计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