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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6/12/1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6第7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反映和了解,随着价格体系和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营业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征税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对象、价格划分困难,计算复杂,工作量大等问题。为了支持经济体制的改革,缓和实际征收中的矛盾,经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决定对工业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批发企业(包括物资、供销单位)、商业零售单位(包括工业企业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个体商贩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均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二、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不论以什么价格销售,均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营的营业税。 三、对工业企业销售自产的属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产品以及历史上商业单位不经营,一向由工业企业自产自销的某些产品,免征营业税。 四、对工业企业销售外购的原材料,仍按照货购销差额,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仍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的义务。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