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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3/10/13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2003第1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增值税煤炭货物税率山西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