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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5/4/1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关于海洋运输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85第96号

财政部关于海洋运输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海洋运输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152号《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我国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对免征营业税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其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各运输企业向外国出租船舶(指期租)所取得的收入,从1985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税款不退,未征不补。请转知所属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交通部、经贸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