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3/12/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3第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32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