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6/12/2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6第8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了解,在基本建设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陆续成立了工程承包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实行总承包,然后将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项业务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负责各环节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有,按总承包金额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承包结余额(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差)分成收入、提前竣工奖分成收入等等。目前各地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征免税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工程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按总承包金额提取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承包结余额分成、提前竣工奖分成、设计收入、咨询收入、材料转让收入等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 过去对工程承包公司有关征税问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