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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3/12/3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3第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