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5/3/2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可燃性气体和热力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一字1985第10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可燃性气体和热力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可燃性气体和热力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提出,为了充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和方便居民生活,要鼓励企业回收可燃气体和余热供应居民,支持热力公司和煤气公司发展,扩大对城镇居民的供气、供热范围,要求在税收上给予照顾。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曾以(84)财税一字第171号函,请部分地区进行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各地经营可燃气体的种类,以及气体热力来源途径、价格、盈亏等情况都不尽相同。为了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又能使有困难的企业得到照顾,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热力公司、煤气公司销售的热力、煤气和其它可燃气体,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照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免营业税照顾。 二、对工矿企业销售自产的可燃气体和热力,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仅对公用事业销售的可燃气体和热力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工矿企业销售自产的可燃气体和热力,不征营业税。 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