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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6/12/2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6第8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了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