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7/3/3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7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一字第046号《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总局(86)财税营字第084号通知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 二、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自有住房中因本单位职工换房、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由非本单位职工居住,对这部分房租收入,可比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