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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8/3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1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4号北京、重庆、上海、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注册地1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南京2南京华夏海运公司南京3金陵船厂南京4长江工业总公司南京5南京石油有限公司南京6长江工业总公司南京实业公司南京7南京油运代理公司南京8南京江陵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南京9南京长航物资公司南京10南京长江油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11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南京12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职工教育中心南京13苏州工业园区长江液化气运贸有限公司苏州14南通长轮房屋开发公司南通15南京江陵房地产开发公司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