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 所属类别:【印花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1/2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5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