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12/1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4第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