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1/26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5第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