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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7/7/2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7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包铁路、公路、管道、输变电和通信线路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移动施工的工程取得的收入,特案规定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附:水利电力部、邮电部电信工程总公司、铁道部基建总局、石油部管道局、交通部公路局直属施工企业名单略 抄送:铁道部、水利电力部、石油部、邮电部、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