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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所属类别:【车辆购置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2/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5第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2XZH 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X5021XZHEBG 合计 189 63 53 23 33 17 北京 1 O O l O O 河北 11 2 2 4 2 1 山西 8 0 4 3 1 O 内蒙古 32 10 6 6 6 4 内蒙古大 兴安岭林 管局 5 O O 5 O O 江苏 2 O 1 O O 1 浙江 20 8 6 2 4 O 福建 10 7 3 0 O O 江西 55 O 0 O O 山东 9 2 5 0 2 O 四川 14 7 1 O 6 O 重庆 55 O O 0 0 云南 35 15 10 O 8 2 青海 4 O 0 O 4 O 宁夏 3 2 O O O 1 新疆 25 O 15 2 O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