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12/2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1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邮政企业实行市(地)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后,县(市)邮政局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市(地)邮政局。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邮政局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南京市邮政局2苏州市邮政局2-1常熟市邮政局2-2张家港市邮政局2-3太仓市邮政局2-4吴江市邮政局2-5昆山市邮政局3无锡市邮政局3-1江阴市邮政局3-2宜兴市邮政局4常州市邮政局5镇江市邮政局6扬州市邮政局7南通市邮政局8泰州市邮政局9徐州市邮政局10淮安市邮政局11盐城市邮政局12连云港市邮政局13宿迁市邮政局14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