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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4/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5第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 (此文件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