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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4/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72号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4〕1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所属单位数额(万元)单位地址1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183湖北省宜昌县2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228河北省三河市3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110四川省绵阳市4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347江苏省仪征市5深圳华泰企业公司93广东省深圳市6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74上海市7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455北京市8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136北京市9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364北京市10国营四七一厂10甘肃省11核工业工程勘察院10河南省合 计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