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3/1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皮卡”货车改装成“旅行车”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http://www.js-n-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