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 所属类别:【个人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4/13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