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4/1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2005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 我单位下列出口货物(见所附明细表)因 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退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至 年 月 日之前申报,请予批准。 附: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由主管退税机关填列经办人意见: ( ) 不同意。 ( ) 同意延期 至 年 月 日之前申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说明:因为不同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不得使用同一份申请报告。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企业名称(公章)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数量出口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共 页 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