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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0/9/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0第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