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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2/9/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2002第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出口加工区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二、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三、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四、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五、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附件:《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日附件: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联系电话:退税登记证号码:地址:项目(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购水、电、气备注数量单位单价金额退税税率退税额12345678=6×79 合计/ / / 企业申报意见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