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11/3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