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8/2/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8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航体制改革经过1987年的试点,将从1988年起全面铺开,到1989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后各航空公司和机场将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相互之间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如国内飞机服务费等应当恢复征收营业税。最近,民航局来函要求在改革期间税收能够给予适当照顾。经研究,考虑到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我们意见: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结算的地面飞机服务收入,包括飞机起降、导航、维护修理、运输服务、特种车辆使用,空中管制、飞机清洁、为国内飞机加注航空油料(包括油款、加油费、运杂费、管理费)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航空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和机场经营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仍按我局(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抄送: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