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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6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北京市邮政局2天津市邮政局3河北省邮政局4山西省邮政局5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6辽宁省邮政局7吉林省邮政局8黑龙江省邮政局9上海市邮政局10江苏省邮政局11浙江省邮政局12安徽省邮政局13福建省邮政局14山东省邮政局15江西省邮政局16河南省邮政局17湖北省邮政局18湖南省邮政局19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20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21海南省邮政局22重庆市邮政局23四川省邮政局24贵州省邮政局25陕西省邮政局26云南省邮政局27西藏自治区邮政局28甘肃省邮政局29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30青海省邮政局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32中国集邮总公司33中国速递服务公司34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35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6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7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8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9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0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1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2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3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4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5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6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7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8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49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0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1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2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53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4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5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6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7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8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59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60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61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