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11/29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4第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186号青岛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