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8/7/1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8第4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8)市税一字第465号《关于对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据你局来文称: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所附的《已经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表中所列,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0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一条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由于原免税规定是对产品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均免征,按新规定对加工中药饮片的营业税是否仍继续执行原免税规定,不够明确。经查。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九日财政部下发的(87)财税字第254号《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所附《已经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表中第三项称:“财政部税务局[86]财税营字规定停止执行,是指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产品税。至于医药生产企业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仍继续暂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