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2/9/1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2002第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