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 所属类别:【资源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4/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内地税发[1999]6号)收悉。关于你局为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拟调整你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区自1999年6月1日起,将区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在每吨原煤纳税额不超过1.5元的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你局根据各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及负担能力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