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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8/8/1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营字1988第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今年七月名烟名酒价格放开和部分高中档卷烟、粮食酿酒价格提高后,商业批发企业相应提高了原有库存烟酒商品的库存价格,这样实际等于调整了进货价格,对此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是否予以承认。我们认为,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商品的“进货原价”是指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因此调价后,商业企业批发销售原库存商品,仍应按销售收入与实际进价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原进价与调整后价格的差额,不能从进销差价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