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 所属类别:【车辆购置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6/6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6第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1号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CFA5024XZHCFAS035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合计27012237l05744天津170O0152山西1l5006O辽宁710060黑龙江550000江苏321O00浙江301010O55福建ll7400O江西84lO2l河南26152135湖北5l0031广东30852015广西40251158四川5O04l0贵州1352024云南40304060青海411011新疆153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