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8/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6第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