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8/11/25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流字1988第11号
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完善流转税制度,使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