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8/11/2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流字1988第1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经营粮食、木材的专业部门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而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各经营单位在税负相同的条件下竞争,应当废止这一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恢复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