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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8/11/2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流字1988第1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4年实行营业税以来,鉴于县以下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存在着困难,曾先后规定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的化肥、农药等暂免征营业税。据各地反映,随着改革的深入,县以下(含县)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供销社除外,下同)的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特别是国家对农药、化肥和农用塑料薄膜实行专营以后,其他企业不准经营。因此,应停止对供销社以外的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含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中小农具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