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8/11/2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流字1988第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营字第086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现免税即将到期,考虑到律师工作改革正在进行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实际存在的困难,决定一九八九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