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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11/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6第10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