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5/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5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