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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所属类别:【车辆购置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11/2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6第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丰田CFA5024XZHCFA5035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CA6510B合计277807221333338北京44河北8521山西263315131内蒙古356106382辽宁321大连22吉林1758l12黑龙江33江苏6122l浙江311282531安徽31l1福建843l江西11山东5131河南16662l1湖北761湖南l1广东11广西ll海南1l重庆43l四川2l12l6l1贵州11云南36128114l西藏1l陕西11甘肃11青海11宁夏11新疆2l482242新疆兵团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