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所属类别:【其他】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11/3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6第1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6〕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