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12/3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6第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7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该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9.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包括利润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