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9/3/1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流字1989第10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免税品的经营业务逐渐扩大,已成为独立于国内商业的一条重要商品流通渠道。这种免税品,是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商品。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经营免税品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各地在征收工作中执行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5号)精神,公平税收负担,特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经营免税品的单位的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一律按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经营免税品的单位,因某种特殊原因,立即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给予一年以内的适当减税照顾。 抄报(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外交部、经贸部、交通部、国务院侨办、国际科工委、国家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