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 所属类别:【个人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12/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7第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