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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05/4/2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2005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三)其它类项目,是指除一、二款规定外财政部确定的其它专项支出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地审核,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三)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实行总局和省级局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开发项目库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单位根据本省的总体规划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省的项目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建立并管理省级项目库,并将选定的项目上报总局;总局对省级单位上报的各类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分类、排序,建立管理总局项目库,并批复给省级执行。项目库的项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申报调整。 第九条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按上年延续项目、当年新增项目顺序排列申请预算。 第十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根据财政预算拨款并结合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逐年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已安排完预算额度的项目不再结转次年;对未安排完预算额度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作为延续项目滚动结转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项目预算的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隶属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事业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第十三条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一)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支出,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相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含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六条项目预算申报的填报要求是: (一)预算单位申报预算时,应该按照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含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并附相关资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除(一)款规定外,还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其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或撤消的,预算单位应当重写相应的文本文件,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说明;项目预算调整,需由项目单位重新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申报书内容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预算申报的要求,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逐级汇总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填报相关材料。填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单位项目预算。 (三)对纳入单位预算的项目,实行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项目预算的审核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要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预算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方法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一般经过“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实行基层预算单位逐级上报、上级预算单位逐级下达的程序进行,具体时间和要求按部门预算要求编报。 第二十一条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以上年批复预算数按一定的增减幅度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额、上年度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能力和累计完成投资额等测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第二十二条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预算单位实行逐级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根据下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数,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省一级预算单位,并实行逐级下达。 第二十三条正式编报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根据上一级预算单位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情况,重新调整确定预算年度的项目支出重点,在预算控制数内,科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单位正式预算,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第二十四条批复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统一编报预算。 第六章项目预算的调整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必须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和挪用所属预算单位项目资金。 第七章项目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上级预算单位要对项目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调整预算,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随意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上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对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税局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税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07号)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税函〔2003〕1191号)同时废止。